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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周易学会章程

 

(    稿)

 

第一章   

 

 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团体的名称:吉林省周易学会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团体的性质:本团体是省内易学研究者的群众性社会团体,由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及社会各界周易爱好者组成,具有学术性、专业性、普及性等特点,是地方性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团体的宗旨:团结省内广大易学研究者、爱好者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,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坚持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对易学进行多学科、多层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,积极开展学术交流,为社会主义文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团体的住所:吉林省长春市西康路311
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  注册资金:3万元

第六条          法律地位:独立法人,省一级学会

第七条  登记管理机关:吉林省民政厅。业务主管部门: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。

第二章 

 

第八条 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 组织专家学者和广大周易学爱好者,积极投身于《周易》思想义蕴研究和应用研究;

( 阐发《周易》在我国思想、文化、科技史上的地位和和用,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,促进《周易》研究沿着健康轨道发展;

( 开办培训班、讲座班,普及易学基础知识,开展学术讨论;

( 积极参与兄弟省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,推动易学研究的发展;

( 在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时,可协助清除利用《周易》名义进行的不法活动。

 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    

 

 

第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

(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 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 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,或有初级以上职称,并具有一定易学基础与易学研究能力的易学爱好者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 经两名以上人员或一名理事介绍;

(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 由理事会发给会给会员证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 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;

(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)  有被推荐出席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权利。

(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学会工作者评选等活动的权利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履行义务:

(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提倡科学、反对封建迷信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 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

第十五条 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对社会造成危害,或违反本会章程,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,给予警告、限期改正,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六条 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 指定和修改章程;

(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;

(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 决定终止事宜;

(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。)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职权:

(一)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 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
(三) 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

(四)  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五) 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;

(六) 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 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 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 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(理事人数较多时,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 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  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;

(三) 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
(四) 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第二十七条 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[理事长(会长) 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]特殊情况的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条   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;

(一) 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

(二)  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;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 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  协调各分支机构,派出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 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  决定办事机构,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 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。

 

 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 

第三十二条 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  会费;

(二)  捐赠;

(三)  政府资助;

(四)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  利息;

(六) 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

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及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团体设立的“专项基金”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 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 

第四十条 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、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2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度计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 

第四十二条  本团体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 

第八章   

 

 

第四十七条  本团体章程修订稿经2008927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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